《机关首问责任制暂行规定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5-11-14浏览次数:4840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 为提高工作效率,规范工作秩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 第一位接受师生员工来校机关办事、来电询问、反映情况、举报的校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首问责任人要做到热情接待、礼貌应答,有问必答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、回避、拒绝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 首问责任人对来机关办事或来电联系工作的人员要问明来意,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处、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;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处、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不仅要明确地告诉对方承办部处及科室,还要主动帮助联系相关的部处和科室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五条  如相关的部处和科室的办事人员不在时,被首问者应认真做好记录,及时负责地转达。属于业务不明确事项或遇急事,被首问者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并尽可能帮助落实承办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六条  如遇到需要由若干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,首接部门要把情况调查清楚后,主动与有关部处领导沟通情况,依据有关规定,明确处理意见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,由首接部门在一周内)内给予回复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七条  落实机关首问责任制,作为机关部处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第八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,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。监督电话为:83792238。地址:五四楼一楼112室,校机关党委办公室。

        第九条 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